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减免税年报”),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上一年度(2022年)中有减免税货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企业,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醒,如进口减免税货物在2022年处于海关监管期内,且已在2022年内解除海关监管,因2023年申报的是2022年的年报,所以仍需申报该商品上一年爱游戏平台度的《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时限要求:减免税年报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当日)申报上一年度的年报。
内容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的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具体情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的“减免税后续”功能模块提交年报。
▪ 如采用有纸申报方式,减免税申请人通过上述系统线上提交年报申请后,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纸质随附材料。
特别提醒,规范表格企业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自行下载、填写。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完成减免税年报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其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